什么是商业秘密权,什么是商业秘密权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其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通常应其备以下三个条件:
1、新颖性
即商业秘密在被解密之前不为一定范围内的经营者所知晓及广泛使用, 当然这种新领性的要求是很低的;
2、实用性
即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价值, 能使其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竟争优势;
3、秘密性
即商业秘密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 其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商业秘密主要包括管理决窍、客户名单、产品策略、货源情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经营信息,以及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技术信息。
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的构成条件可以看出, 一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拥有者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是决定该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 是否为商业秘密的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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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权利法。我国的商业秘密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9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法条规定的也是简单一句话: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有人说,商业秘密是在黑暗中生存的权利。TIRPS协议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表述是“未经过披露的信息”。首先明确,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一种经过刻意采取严格措施保护的信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举例来说,众所周知的“可口可乐秘方”,即“7X号货物”配方信息,占可口可乐成分表的1%,这是可口可乐保护的商业秘密。配方核心成分保管在亚特兰大银行保险柜中,分别掌握在三个不知彼此身份、不能乘坐同一交通工具、签订过《终身保密协议》的高级职员手中。可口可乐公司通过单本留世,严密封存,关键配料,三人分管,保密协议的手段实现了对配方秘密的保护,也成就了一家市值万亿的百年品牌。
从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发现, 商业秘密的本质是:a.自我保护的信息;b.秘密的信息;c.能够产生价值的信息。
既然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原则上所有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只在于是否固定了商业秘密权利。同时,在立法层面上,近年来商业秘密的客体范围由原来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扩展至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使其范围也扩展到无以复加的地步,所以说,每一家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只是需要再进一步挖掘保护。
商业秘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1.举例
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2.侵犯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3.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①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②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③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④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